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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公会与中国近代法制
加盟,使上海律师公会中律师队伍的结构趋向合理。 第三,领导机构集体化。上海律师公会自成立起至1927年前,领导机构实行的是会长制,设会长和副会长各一人,均由律师大会选举产生。随着公会中律师的增加,工作压力加大,会长制已不能适应管理的需要,于是在1927年9月举行的改选大会上,<<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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