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或因“12金泰债”遭索赔 董秘将离职
特零部件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余额为零。而事实证明,发行人还有很多担保是对同一控制人旗下的泰金集团的。2.在募集说明书中的“资产负债结构分析”一栏,公司存在2420.15万元其他应收款,但没有将该科目下的的多笔与个人巨额资金往来用途予以说明,而后来的事实证明上述多笔巨额往来款都是金泰科技及其子公司支付给金泰科技职工再支付给潘建华的往来款。3.在2011年的会计报表中有关关联方担保事项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披露的有关潘建华为金泰科技及其子公司担保所涉及金额为1.32亿,但浙商证券撰写的私募债募集说明书只披露了其中的5000万元担保金额。这一错误信息的披露,导致了债券投资人错误判断了私募债担保方的有效性。对于上述情况,浙江一位私募人士向记者表示:“浙商证券分管‘12金泰债’的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已涉嫌违反《证券法》173条的相关规定。”该条规定称,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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