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幼女“生子取证”的悲剧
以及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这是无疑的。对另三名嫌疑人,即使警方已做过鉴定,当事人依法亦有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的权利。也许在警方看来,DNA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已足以认定唐冬云,并排除对另三名教师的嫌疑,因而没有再予鉴定的必要。但是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乃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无论其理由是否充分,警方都有必要认真对待,并对不予鉴定的理由作出合理解释。根据刑诉法规定,单纯的被害人指认,显然不足以认定犯罪,但被害人的明确指认,已能表明被指认人有犯罪嫌疑。据此,既然被害幼女指认了三名嫌疑人,并要求进行鉴定,在法律上已具备了启动鉴定的条件。而且,对被指认者而言,鉴定也是一个洗脱嫌疑的机会。由于DNA只能鉴定出一个犯罪嫌疑人,所以即使警方鉴定过的74岁老人真的是元凶,也并不能证明,被思思指认的其他三个人就肯定没对其实施强奸行为。不是每一次强奸都会导致怀孕,但每一个人的每一次强奸都是严重犯罪。以此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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