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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的诽谤罪

件、网络聊天、短信、微博私信等,都有可能是一对一发布的,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散布”的认定就要视情况而定了。如果有人将其信息发布在网页、论坛、公开微博、QQ群等公共平台,大量受众可以或可能看到,那么即使行为人辩称该平台访问量多么小,此行为也一定可以认定为“散布”。而倘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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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cb201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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