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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的诽谤罪
只是将信息通过一对一聊天、邮件、短信等方式发布给信息相关人的话,则不构成散布,若有第三人意外看到内容,由于不属于行为人可预期控制的范围,所以也不属“散布”。如果短信邮件等是通过一对多方式发布的话,也应认定为“散布”。“情节严重”是认定诽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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