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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黑名单”10月起公示
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 《规定》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应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一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二是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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