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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终结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若干问题的思考

,捕则违背“少捕、慎捕”的刑事诉讼立法精神。笔者认为,第一,无法在捕前达成和解的,检察人员不能强制达成刑事和解;第二,就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经济状况等方面综合考量,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第三,同时向被害人发出《不予批准逮捕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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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cg201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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