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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终结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若干问题的思考

旧的片面的考核考评机制压抑了公安机关促成刑事和解的积极性,过分追求批捕率、减少不捕率,甚至没有把刑事和解纳入考核考评机制中。笔者建议,应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或修改相关司法解释、指导办案的考核考评办法,摒弃片面追求批捕率、过度控制不捕率的不合理指标。同时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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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cg201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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