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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法律依据及实践路径实证研究

为证据,岂不是与其“内心确信”相悖?[2](二)有选择性地将“情况说明”划入法定证据种类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情况说明”,根据内容和形式综合考虑应当保留的,可以分别归入相应的法定证据形式。对于查找赃物、凶器未果的“情况说明”,源于案件现场的勘查检验, 故应当将其归为勘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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