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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法律依据及实践路径实证研究

笔录。对于案件来源的“情况说明”,根据其是电话报案、知情人报案、监听得到线索等, 分别归为书证和视听资料。[3]综上,对“情况说明”可以作以下处理: 与案件没有相关性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除;其它“情况说明”应归入相关证据种类并完善其内容和形式。(三)新刑事诉讼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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