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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东街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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