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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因此,在贯彻落实新的刑事诉讼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就应当继续按照2010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不再仅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而是要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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