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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送案件而不移送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说明不移送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移送案件。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程序配套保障制度(一)移送工作的推进杠杆:从省一级开始<<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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