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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技侦权配置格局中应承担起监督职能

犯罪侦查实践中,检察院自侦部门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往往需要委托公安机关一并执行。而公安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却可以独自审批,行使决定权与执行权,权力运作过程高度保密,外界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干预。这无疑是目前技侦权规制中遇到的最大障碍,而改变这种权力过于集中的诟病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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