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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技侦权配置格局中应承担起监督职能

就是先将技侦的决定权与执行权合理分离,分交于不同主体手中,形成公权力的相互配合与制约。以逮捕的分权制衡机制作为参照对象,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有权自行决定采用技侦手段;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参考有关学者提出的技侦权优化配置的构想,实行外部审批制度。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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