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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民事类案监督的实践与效果
地和经常居住地。向法院隐瞒了刘某长期在诉争房居住的情况。随后法院只将起诉文书等送达至原告提供的经常居住地,此地与刘某毫无关联。致使被告没有收到应诉文书,而后以下落不明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剥夺了申诉人刘某在原审中的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判决。3.同<<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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