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国家能力的多向度关联
紧密关联的外部要素众多,笼统所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莫不位居其列,不过,本期组稿并不准备依循这种常见的分类模式,而是重点探讨法治与另一个在法学界相对讨论较少但却至关重要的概念——“国家能力”——之间的关系。读者将会看到,五位作者的切入角度虽然各自有异,但有意思的是,他们在各自撰写文章之时,却不约而同地将对“国家能力”的理解放置在美国社会学家迈克尔·曼或中国政治学者王绍光的相关学说脉络背景中展开。当然,在迈克尔·曼的巨著《社会权力的来源》当中,他所用的概念是“国家权力”,并进而将之细分为“专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两大类别,而在一些喜欢较真的学者看来,其中的“基础性权力”(即国家事实上渗透市民社会并在其统治的领域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才大致相当于王绍光所说的“国家能力”。不过,在对何谓“国家能力”的理解上,本期组稿的五位作者似乎都倾向于赋予“国家能力”以一种广义上的内涵界定,并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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