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转型与国家能力
它已经成为良治的象征,善治的体现,人权保障的根本,和第三世界国家转型的目标。然而,一方面,我们固然不能否认法治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所给人权保障带来的提升;但另一方面,从诸多国家法治转型的实践来看,“体制”不是前提,转型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在条件。治病须得号准脉,“体制”不是万灵药。在这个方面,《亚太经验》一书实际上给我们提供了太多的“教训”。现代法治强调律师,但越南、菲律宾等众多亚太国家却连法官都不足;西方教官说司法改革要建立对抗性的诉讼体制,但瓦努阿图全国只有百分之三十几的识字率;不少亚太国家司法改革一会儿如火如荼,一会儿悄无声息,原因就在于外国援助资金断了,或者援助组织换了负责人,甚至仅仅是由于负责人关注点变了;面对案多人少、积案如山的困局,印尼法院的创新竟然是采用excel电子表格;当法治开出价格高昂的单据时,斯里兰卡更头疼的是内部冲突、海啸与贫穷……长期以来,我们只关注法治的理论与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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