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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与国家建设

家权力来自于个人权利的让渡,从而需要制约国家权力。实际上,中国的宪法也规定了各类国家机构都要受到监督。这其实是一个意思。当务之急不是原则之争,而是寻求共识,在实践中找到防止权力寻租的机制。第三,在国家能力意义上,法律职业人应当寻求新的突破点,积极参与到提升国家能力的过程之中。所谓国家能力,按照王绍光的解释至少包括:汲取财政能力、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国家的社会控制能力。国家的社会控制能力与前述国家暴力的含义有一定重叠,但国家以暴力或强制力为后盾对社会进行控制,仍需要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而法律职业人在其中就需要特别强调程序的作用,以及公平的价值。而在国家汲取财政能力、宏观经济调控能力方面,就目前来看,法律职业人并没有太大的作为。即使是专门从事财税法、经济法工作的法律人,也大多是进行制度设计,而缺少对国家能力的后果分析。因此,法律人对提升国家能力的影响,要远远弱于其他行业人,例如,经济学人。法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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