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与国家建设
主权意义上,法律职业人常常会主张普适价值论,而与国家主权论相冲突。例如,在人权问题上,仍然会有人权是否高于主权的争论。但随着2004年人权入宪,国家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越来越多对人权采取包容的态度。不过,在个别事件中,如果法律职业人与西方势力相互配合,给西方国家指摘中国留下口实,的确会影响中国的国家形象。而在国内,当法律职业人开始以维护个人权利之名,成为批评政府的反对力量的时候,其实也会迫使政府决策和执行规范化,对程序和后果通盘考虑。尽管,在不少时候,这增加了经济成本,以公平牺牲了效率。第二,在国家暴力意义上,法律职业人应当重新审视而不是忽略国家强制力的潜在作用。就像法律实证主义的态度,应当承认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产物,在大部分情况下,权利也必须依附于国家而存在。国家是法律执行的最大保障。中国的法律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制定的,仍然具有阶级色彩,这是政治现实。因此,不能以社会契约论的想象来推导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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