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制实施之基础的国家认证能力
中国图书评论2013年第11
作为法制实施之基础的国家认证能力
——来自秦汉时期的一个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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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杜正胜,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0在讲述秦代法制之时,几乎任何一本当代学者所编的《中国法制史》教材都会提及,秦代是以身高来作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稍有区别的仅是一些教材主张秦代是以男子身高六尺(约合今1.38米)作为负刑事责任的起点,而另外一些教材则主张当时男子达到六尺五寸(约合今1.5米)才开始负刑事责任。这些判断的史料依据,均来自于1975年年底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的一座古墓中出土的秦代手写法律文书残简(即现今学界所称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相关案例记载。十几年前,当我开始接触中国法律史时,每次从那些差不多千篇一律的《中国法制史》教材中看到上述说法,便不禁好奇于秦代这一可谓后无来者的古怪规定。因为按照《中国法制史》教材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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