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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理论本土化的力作

纳,却正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承认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的做法值得肯定。而在构成要件的具体解释上,崔建远教授认为从我国民法体系考虑不应该要求转让合同有效;判断善意的时点应该以记载于登记簿时为准;认为要求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物权应支付合理的价格为要件的规定,也是值得肯定的。五、分析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应当回归物权请求权的领域,而不应作为侵权请求权的一部分,否则不符合民事责任为债的一般担保的理论,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的思维规律把它们作为责任方式,体现不出其优先效力的特点,不易说明它们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道理。这一观点无疑具有新意,虽然与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完全吻合,但也值得我国法学界进一步加以研究和探讨。六、提出了确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的标准认为确定外墙、屋顶平台、停车位、地下室等属于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抑或单独所有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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