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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理论本土化的力作

担的顺序,考虑各种情形而区别对待;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竞存时引入了过失判断标准,规定了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具有合理性。而《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应该作目的性限缩,仅适用于共同保证和共同抵押以外的场合。苏永钦教授曾将法律继受分为“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本土化”这三个阶段,包括崔建远教授的这一力作在内的一系列民法著作的问世,表明我国民法学已经逐步进入第三个阶段,对于我国民法理论的本土化将产生重大贡献。我衷心地期望崔建远教授能够在不远的将来,为法学界推出更多的力作,推动我国民法学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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