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理论本土化的力作
为,该条规定的但书文义涵盖过宽,应当限缩其适用范围。在地役权系土地所有权人以其土地作为需役地而设立的情况下,因土地所有权没有移转,需役地仍然存在,土地所有权人保留其地役权的约定没有违反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性质,故该约定应当有效。(2)基于我国《物权法》第164条的反面解释,崔建远教授认为,需役地的所有权人不得仅将需役地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自己保留地役权。但是,该项规则也必须排除土地所有权的适用,宅基地使用权也基本上被排除在外。(3)基于我国《物权法》第164条的反面解释,崔建远教授认为,需役地的所有权人不得将需役地的所有权与地役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需要注意,该项规则也必须排除土地所有权的适用,宅基地使用权也基本上被排除在外。十、就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竞存所导致的问题提出了系统的解决方案崔建远教授认为,《物权法》第176条优先适用于《担保法》第28条以及法释〔2000〕44号第38条。在解释上,应当针对约定担保责任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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