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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理论本土化的力作

权与准物权之间的演进关系从历史上看,物权的外延处于变化之中,不仅他物权的类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增有减,而且准物权与典型物权之间的关系也并非一成不变。例如,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均被视为准物权,但是在今天主流学者已经将它们作为典型物权看待。崔建远教授将这种现象命名为“第一次准物权向物权的回归”。从我国的立法层面看,《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然而理论上对此仍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这些准物权并非物权,崔建远教授认为这些准物权是一类具有特殊性质的物权。因为它们也具有绝对性、支配力、对抗效力、物权请求权、实行法定主义等典型物权的基本特点,因此仍属物权范畴,并认为将之规定在《物权法》中,是“第二次准物权向物权体系的回归”。九、解读了关于地役权从属性的强制性规定(1)我国《物权法》164条规定,需役地的所有权人不得单独转让地役权给他人。崔建远教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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