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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世界的作者

谓“私”和“矜”,而这也直接导致了写作方式的变化,即“著述”为“名家”之方。冯友兰说:“其实在先秦,著作人观念是不明确的,当然更没有所谓著作权。不仅称为某子的书不是一人一时写的,其中的某些篇也不是一时一人写的。”[3]这一点在先秦的诸多典籍中表现得就十分明显。即如《庄子》一书,写作时间跨越了将近两百年的时间,而且很多篇章的内部都存在着明显的断裂。多数人相信《庄子》为庄周及其后学所著,但庄周后学在文中留有名字的,只有蔺且一人而已,其他作者都已经处于被遗忘的状态。写作的这一状况,即作品和作者之间的不明显的关系一直持续到汉朝初年。章学诚也持此论。但我们依然可以看到,至少有清一代,尽管写作私有化已经十分普遍了,但古典时期的中国人并没有现代人所谓的著作权的认知。而所谓的“著作权”则是一个典型的欧洲概念,尤其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伴随着写作市场化、权力化、利益化之后出现的一个概念。著作权已经成为个人私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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