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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为何“变脸”
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摘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1992年7月20日]检察机关一律不得介入属于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允许超越案件管辖权限去<<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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