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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的广州银钱业市场

作者/责任者:严显郁撰写;广东省政协文化和文史资料委员会编

索取号:K296.5/144/3-1

文献资料来源:摘自《广东文史资料精编》下编.第3卷


    因而广东省财政厅在1930年“取缔”(实际上应说是整顿)银业案中,曾说广州银号领有商业牌照的计共477家,其中资本额数(单位毫洋,下同)不及1000元的109家,1000元以上的不满1万元的188家,1万元以上不及5万元以下的146家,5万元以上的仅34家,这就是说其中资本充足有可能作正当营业的,只有数十家,其他都是资本短少,资信不厚,靠按揭息借、汇兑、买空卖空和其他不正当方法营业的。于是订定《广东财政厅取缔银号办法修正案》,除规定凡在广州市经营“银业”的(连找换店,当时所谓的“银业”就是广义的银号,不包括银行),其资本额在毫洋5万元以上的始得称为银号,5000元以上的始得称为找换店,其余资本不满5000元的不得经营银业。并规定凡广州市银业号店,每一家应有另两家保证,如一家遇有营业亏损,资产不足还债时,联保的应负责偿还,如不能照上项联保的,“应将股东、司理人真正姓名、像[相]片、籍贯、产业所在,以书面报明”。
    但上项办法由广东省政府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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