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新春佳节,常有“禁戏”之闻
作者/责任者:钟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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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来源:新快报-A31
部侍郎兼督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广东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刚(刚毅)为严禁敛钱聚众建醮酬神以重民生而防灾患事”。
以当时报刊的版面来看,这则示谕所占的篇幅是相当醒目的。大致讲了节日聚众演戏的几宗罪:一,搭棚演戏太浪费钱,劳民伤财;二,聚众演戏容易引来窃贼,也容易引起火灾、发生践踏、滋生犯罪;三,以戏酬神,实则于神无益,徒增乡民攀比之心。
示谕内容冗长重复,语气苦口婆心。“照得春祈秋报,固民俗之同风,而赛会迎神实殊方之陋习,粤东媚信神鬼,俗尚奢靡,每籍神诞为名,高搭彩棚,建醮演剧,灯火炫耀,鼓吹宣阗,其张挂陈设之具,极巧穷工,淫佚无度,男女混杂,彻旦通宵,一会之费,动辄千金,一年之中,常至数会。主会者科敛为事,好事者奔赴若狂。而盗贼抢窃斗殴攘夺放火诱拐等案每酿于此。”
反对奢靡,是很多地方禁戏的理由。广东南海知县张明府在1885年的《字林沪报》上也刊登过《三禁》。包括“禁奢华以惜物力。婚丧之礼,载于《会典》,不可僭越。淫祀夜戏,例有明禁。乃粤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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