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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份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责任者:黄琼
索取号:D
文献资料来源:新快报-A04
定,遂裁定,禁止于海殴打、威胁申请人卓芳或其儿子、父母姐妹,禁止其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卓芳及其儿子、父母姐妹的正常生活,禁止于海在卓芳居住区200米范围内活动。同时将裁定书送达卓芳所在地的派出所。 <<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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