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线索由区政府“预先保护”
作者/责任者:孙莹
索取号:D
文献资料来源:南方都市报-A10
,各政府部门一直未能确定。
此次草案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政府进行预先保护;区政府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12个月,其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建立联动制度保护
草案称,广州要建立以区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工作主体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文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的要求落实历史文化名城的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
草案规定,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自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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