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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帮助迷途少年重返校园

作者/责任者:刘冠南

索取号:D

文献资料来源:南方日报-AII03

表现较好,特别是在案发前半年表现出较大的上进心,学习也十分勤奋,但由于基础薄弱和家庭监管不力而误入歧途,愿意接收他重新入学;区司法局工作人员根据社会调查,了解到小杰案发前在社区表现尚可,社区愿意接收他予以矫正,判处非监禁刑不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和危害。 在综合考虑小杰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法院依法作出了缓刑判决。 探析����破解外地少年“缓刑难”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对未成年罪犯依法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非监禁刑,尤其是提高缓刑的适用率,是贯彻这个方针和原则的一个重要的具体措施。 但是,在广州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罪犯相当一部分是外地户籍人员,存在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分离、居住地因家长或者罪犯本人务工的流动性等因素而又不固定的状况,这些状况对非监禁刑的判处、缓刑的适用带来了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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