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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外之地 网上“乱说话”需担责

作者/责任者:何小敏

索取号:D

文献资料来源:信息时报-A19

    随着微博、博客、微信的兴起,信息的发布和交流更为快捷。同时,人肉搜索、散布谣言等网络侵权现象经常发生,不但侵害了个人权益,也给社会、给公众带来诸多负面影响。越秀法院邓望成法官表示,网络是虚拟的,但法律不是虚拟的,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暴露他人隐私、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需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利用网络发起“人肉搜索”,未经同意随意在网络上公布他人的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各网络用户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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