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非法外之地 网上“乱说话”需担责
作者/责任者:何小敏
索取号:D
文献资料来源:信息时报-A19
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在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损害时,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构成诽谤罪和侮辱罪,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邓法官表示,广大网民需增强网络文明意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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