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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遭遇“证明难”

作者/责任者:何小敏

索取号:D

文献资料来源:信息时报-A05

 2015年5月19日,在本案审理期间,越秀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关某2013年7月4日在上班途中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受伤害为工伤。经法院询问关某,其不同意撤诉,坚持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

    人社局不作为属违法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关某在上班途中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已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关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无法查清该交通事故成因,即现有效证据对关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责任作出认定,且该证据并未认定关某承担主要责任。

    而人社局仍要求收费处及关某补充材料,且一直未作出处理,故其行为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构成不作为。该院于是判决确认越秀区人社局收到收费处及关某2014年12月11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逾期未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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