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事故认定并非赔偿责任唯一标准
作者/责任者:何小敏
索取号:D
文献资料来源:信息时报-A15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会依法根据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调查情况等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很多人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分配认定就必然等同于赔偿责任的分配,司法实践上大多数案件也确实如此,但殊不知,交通事故发生后产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二者是有区别的,不可混淆。越秀法院邹法官就此问题为大家详细解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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