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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事故认定并非赔偿责任唯一标准

作者/责任者:何小敏

索取号:D

文献资料来源:信息时报-A15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虽然交警部门依据事故现场做出的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分配进行了认定,但这只能作为赔偿责任分配认定的依据,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实践中应结合造成事故的多种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才能认定赔偿责任的分配。 比如案例:A驾驶车辆与B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B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指出,B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A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故认定A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法院认为,B作为成年人,其年龄、智力使其具备预见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的危险后果,但其本人仍选择进行高度危险驾驶,明显违反车辆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基本要求,放任自己处于危险境地,由此可见B在本次事故中具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A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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