剔除传统风貌建筑保护 3000多线索要不要保?
作者/责任者:何姗 莫冠婷
索取号:D
文献资料来源:新快报-A08
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
建成三十年以上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成不满三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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