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法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责任者:白阳
索取号:D
文献资料来源:中国文化报-1
公共图书馆数量少,公共图书馆选址远离人口密集区,公共图书馆设施陈旧缺乏管理……这些制约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问题,有望通过立法解决。根据国务院法制办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公共图书馆的捐赠者,可以获得图书馆的专题活动、馆舍及馆名等的“冠名权”。
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意见稿明确,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资源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公共图书馆的馆名,或者命名图书馆的馆舍、其他设施。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或者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高等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政府设立的其他类型图书馆向公众开放的,国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意见稿指出,国家要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网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