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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楼管理:政府可否出台指引?

作者/责任者:黎存根 钟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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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来源:羊城晚报-a17

护。“没有物管的老旧楼宇在广州大量存在,这些楼宇随着使用年限增加而日益残破,它们的管理问题至今是一大片未有法律填补的历史空白。”

    朱永平指出,在老旧楼宇中,居委会一直承担着物业公司的部分职能范围,但不可能取代物管,“居委会只代表政府方面的协助,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应该组织业主委员会,对楼房出现的问题自行解决”。朱永平认为,仅仅依靠宣传难以彻底改变居民一直以来的旧观念,“我认为政府必须出台强制性的法律条文”。

    朱永平回忆说,他曾到香港视察,发现当地依法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的做法值得借鉴。“香港每栋楼都有一个按法律强制成立的法团组织,业主们按照物业类型交费。”他告诉记者,这种由政府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将能更为有效地保证楼宇出现维护需求时“有钱维修”。“政府在推动新法规的时候不妨多吃点亏,给予一定的补贴,先把业主们的积极性发动起来,同时居委会和楼宇原属单位也要增强普法的意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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