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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党员干部“八严禁”和“十二不准”
组织、策划、怂恿、支持、参加非法活动。五、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六、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七、严禁违反程序、不讲规矩,重大事项不按要求请示报告。八、严禁对组织不忠诚老实、说假话。凡违反<<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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