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豪才敢扶老人”的法律之殇
的理由为:第一,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被扶者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被扶者绊倒或滑倒等事实,彭宇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案件已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被扶者被撞倒之外力情形。第二,从常理分析,其与被扶者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被扶者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被扶者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被扶者的家人将被扶者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在上述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原告并没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彭宇是侵权责任人时,彭宇又没法自证自己没撞人的情况下,法院依据的是“生活经验”和“常理”进行的推定,推定扶人者彭宇是撞人者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要求彭宇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如此推理,显然是一种“有责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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