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物业费:业委会与开发商的一场较量
。该案明确了开发商作为业主时的身份和义务,开发商作为大业主,同其他业主承担着一样的权利和义务,不应享有特权。业委会临危受命山清水秀别墅区位于北京郊区一个风景秀丽的地方。小区依山傍水,住着70多户业主,大多数业主将这里作为他们的第二居所,周末来这里度假、居住。因为对前期物业的服务一直不满意,很少有业主愿意主动缴纳物业费。这是事件的背景和起因,一场较量也由此而生。2006年,山清水秀别墅区业委会及全体业主收到一封来自前期物业公司的公开信。信中表明,“前期物业经营小区期间,因为物业费收缴率较低,入不敷出,经营难以为继,决定放弃对别墅区物业的经营管理”。这封信使小区全体业主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虽然长期以来对前期物业公司的服务十分不满,但大家清楚,物业公司一旦撤出,小区将无法正常运转,连水、电等基本问题都无法保障,小区将面临危机。在前期物业公司提出撤出的一个月里,业主从最初的担忧、彷徨、无助到最后越来越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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