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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物业费:业委会与开发商的一场较量

讼主体资格的判例。业委会提起诉讼需要有业主大会的授权,这就给很多诉讼制造了障碍,因为有的小区要召开一次业主大会可能需要半年甚至是几年的筹备,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业主大会还会中途流产,这就使诉讼在实际上变成了不可能。其次,在最初起草诉状时,我们对是“所有”还是“占有”两个词斟酌了好久。我们主张物业费的基础是开发商有自留物业,这些物业包括会所、俱乐部等,是当初开发商承诺的小区的配套公建,主要是为小区业主提供休闲娱乐服务的。业主认为这些配套公建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如果主张了物业费,会不会等同于认可开发商对这些物业的主权,会不会因此丧失了日后索要这些配套公建的权利?为了保险起见,我们最终决定使用“占有”一词,我们只认可开发商临时占有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应当缴纳物业费,并不认可这些物业属于其所有。这样,既能保障我们追讨物业费的权利,又不等同于认可了开发商对物业的主权。最后,是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如业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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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sh201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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