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物业费:业委会与开发商的一场较量
经通过决议成立了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开发商作为业主应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依法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对共有部分所应负担的义务,任何试图逃避的行为都不应受法律保护。关于物业用房租赁费用抵销的问题,由于当时业委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这种租赁形式是存有疑义的,以至最后没有实际使用并及时通知了开发商,这为我们的法律反驳提供了基础。我们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并没有成立,合同也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物业管理用房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有权使用,开发商无权出租。另外,业主所缴纳的物业费在性质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属于普通意义上的债务,不能随意抵销。在综合以上几个观点后,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对我方的诉讼主张全部进行了支持,要求开发商限期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利息损失。最终,案件圆满结束。当然,最终案件胜诉,绝不是律师个人的功劳,这与案情、背景以及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密不可分。如果不是他们前期大量的准备工作做得比较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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