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餐桌上的安全”立法的四个理由
班牙等国家通行;三是“拍卖”模式,这种模式在荷兰、韩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被广泛应用;四是“超市化”模式,这种模式在人口稀少的北欧地区的挪威、丹麦等国家通行。’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众的不同消费习惯“选择”了不同的市场模式。因为我国消费者选择的“对口交易”模式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很大区别,注定我们需要有一套自己的法律体系。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律规范,先于市场一步出现。在1983年2月5日这天,国务院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时隔11年后的1994年,当时名为国内贸易部的商务部发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早在10年前,《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中的大部分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批发市场的实际情况,而《批发市场管理办法》也渐渐地显现同样问题。在21世纪初年,为了让农产品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制度。2002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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