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的法律规制之正当性研究
大,但在随后的一定的产出范围内,在资源丰裕的情况下,生产每一产品的边际成本越来越少,这便是成本递减状态。二是先期资金投入大,沉没成本⑦高。矿产资源开发属于基础性产业,其投入资本量大,回收期长,资金一旦投入比如各种购买各种矿山设备,这些设备专用性强,除非继续用于矿山企业,很难改作他用,从而形成了较高的进入和退出壁垒(简称市场壁垒),并随着投入的增加而强化了这一特征。再次,从我国的现实看,矿山企业竞争不足。我国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型矿山企业垄断了大部分的资源和市场,资源产品也被垄断。国有企业的市场份额偏高,行业处于一种低水平竞争态势。由于矿产资源的“蛋糕”基本已经被国有资本垄断,游离于国有企业之外的企业只好吃国有矿山的“残羹剩饭”,通过各种手段和各种方式生存下来。当然,从面上看,矿产资源开发产业的垄断没有常见的自然垄断产业那么强烈,但其垄断性特征却不可否认地存在着。这种特征要求政府进行规制,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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