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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的法律规制之正当性研究

,资源配置就会偏离帕累托最优。如果偏离程度太大,也就是说,矿业公司所获私人收益超过或少于社会收益的量达到某一程度,而且政府没有给与补贴或矿业公司不给社会以补偿,即矿业活动的外部性未能较好解决,则可以说,矿业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失败的⑩。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在市场失灵时进行规制,以弥补市场的不足。例如:澳大利亚农业与资源经济局向联邦政府提供的一份采矿报告中认为,政府对采矿及矿产品加工部分进行政策干预的最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纠正明显的市场失灵。通常认为,外部性问题可以通过“外部成本内部化”来解决问题,即“污染者付费”原则。但矿业开发的外部性问题具有延伸效应,由于开采行为产生的负外部性影响反映迟滞、影响面大、范围广、影响后果难以补救,从而对决策者设计恰当的法律规制手段带来了相当的复杂性。比如矿区附近的地下水污染,据分析,重金属污染会持续500年之久,尾矿污染会持续100年以上。可见,环境污染会同时造成不可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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