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舆论为媒介的上市公司股东监督权的正当性
国证监会2001年公布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也仅仅规定“股东大会应给与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法律条文中对于质询权的范围、行使程序和义务人都没有给出回答。这使得股东的质询权在上市公司中被忽视。作为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基础,如果公司信息不能被免费获取,中小股东也不会热衷于主动收集信息并承担成本,从而被大股东利用信息优势通过重大决议,如此实是有悖于股东平等的原则。不能知悉公司事务和决策依据,也就不能有效行使作为股东的监督权和控制权,同时也失去了与公司沟通、交涉的渠道。在上述情形下,机构投资者借助媒体压力,迫使公司公开实施重大行为的依据,或是对公司运营情况做出说明,实际上是对股东质询权的间接实现。这种“曲线救国”的形式,在功能上是与股东知情权相一致的。四、对现行公司治理制度缺失的体现通过前文分析,股东监督权的实践方式,与公司治理中保护中小股东的法律制度的功能是一致的。作为机构投资者基于其自身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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