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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舆论为媒介的上市公司股东监督权的正当性

在当前制度下所做出的选择,这种新型的参与公司治理方式形成了与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互补。在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处于发展初期的阶段中,中小股东是投资者的通常角色;而由政府主导的资本市场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信息透明度。由于相关利益集团的存在,要撼动刚刚进行完股权分置改革,以非流通股股东为主的市场制度并非易事。在改变现有制度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寻找功能一致的其他出路就成为了应对市场竞争压力的第一选择。因此,为了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保证证券市场中的回报,机构投资者从现有资源中选取了大众媒体的事后监督作为应对方式——就如同进化论的观点,在特定环境下选取发展一套可以适用的元素——实现对公司控股股东的抗衡和监督。这种“权利”的运用是正面的。而这其中所实现的功能,则是现行法律与规则所不能给予的。因此,在确认机构投资者股东监督权的目的和功能正当性的前提下,应当将其体现的诉求,做为改进现有制度的参考,为机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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